据现代快报相关报道,2026年1月27日下午5点多,市民徐先生驾车经过吉林省延长高速一路段时,看见一辆别克轿车发生单方碰撞事故,有4个人在应急车道等待救援。徐先生立即倒车,把车开进附近的应急车道,并开启双闪警示灯,随后下车协助他们报警求助。

然而,十多分钟后,后方姚某驾驶的车辆追尾别克车后失控旋转,撞上应急车道内的4人,造成1死3伤的悲剧。

事后,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吉林高速公路支队巡逻五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先生承担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我的车都没有被碰到,我只是下车去帮忙救人,怎么就要让我担责了呢?”徐先生想不通。

警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还原了事发时的情况。二次事故发生前,姚某的车辆行驶速度为111公里每小时,碰撞前4秒左右,姚某踩了刹车,车速降至110公里每小时,随后松开刹车,又在碰撞前1秒多再次刹车,直到撞车,碰撞时车速为72公里每小时。

另外,姚某在撞车前,方向盘操作多次变动,先是往左打了一点方向,发现避不开别克车后回正,又多次往右打方向,碰撞前一瞬间,又猛地往左打方向,最终撞上别克车,导致车辆失控旋转。

结合现场勘查、车辆检测和多方调查,交警部门分析了事故发生原因:主要原因是姚某驾驶车辆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次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林某某发生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摆放警告标志,二是徐先生在高速上停车后,同样没有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我也承认,因为当时比较急,我的车没有完全停在应急车道内。”徐先生说,当时左后侧的轮胎压在了行车道上,但在徐先生看来,这不影响后面车辆的通行,因为两车相隔近40米。而且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的十多分钟里,就有七八辆车借应急车道从停着的两辆车中间穿过去了。

所以徐先生认为,他的车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而是不是发生二次事故,和有没有警告标志也没有关系。

记者就此联系吉林高速公路支队巡逻五大队。大队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责任认定是大队和事故处理部门共同商议得出的,依据完整的现场勘验、多方调查取证和过路司机证言,认定流程严谨、公平公正,完全经得起核查。

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认定徐先生担责的依据之一,具体的专业关联涉及技术细节,电话里不便详细说明。该负责人还表示,这起事故的案件材料多达100多页,大队没有权限接受采访、讨论案件细节,建议记者联系当地公安交警外宣部门。

之后,记者多次联系当地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回复会在3至5个工作日安排专人回电。但记者等待一周多后,仍然没有得到答复。据悉,当地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徐先生就提出了书面复核申请。

事情发生后,有网友问这是高速上的扶不扶吗?这样以后遇到类似的事谁还敢救人。

而网上大部分的网友则认为这毕竟是在高速上,无论你有什么样的初衷,在救治时应当做到安全规范,如果因为你的疏忽大意造成了二次事故伤亡,那确实是应该要担责。

也有人通过AI分析,认为该事件警方判救人放次责的逻辑在这个特定场景下,存在巨大的物理逻辑矛盾。

按照该网友的说法,因为救人者已经把车开过了事故现场,停在事故车前方。导致次生事故的后方车辆是先撞上事故车,再冲撞到应急车道上的人,那么即便你放了三角牌,三角牌也是放在你车后150米(即事故现场附近)。

但是,因为事故车本身也没放牌子,而次生事故车在撞你之前已经发生了碰撞,且你的车辆与两车都没有发生任何碰撞,那么你的“未放牌子”与“被撞”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是非常微弱的。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和第184条(自愿救助免责)的司法精神,法律鼓励见义勇为。 法律不应苛求一个正在实施生死营救的英雄,在火烧眉毛时还必须去花时间在150米之外设置警示牌。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这件事。